中新網客戶端北京2月2日電 近日,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對一起涉打印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該案是《民法典》正式實施后,該院適用《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新規審判的首例案件。
該案中,韓先生作為家中的小兒子,在父親年老體病時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顧父親。韓父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韓先生一人繼承。但是由于這份遺囑的內容為電腦打印而成,一審法院認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形式,認定遺囑無效,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在韓父眾多子女中進行分割。韓先生分得24%的份額,韓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該案后發現,該遺囑根據被繼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繼承人簽訂遺囑時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全文僅有一頁,被繼承人及兩名見證人均簽字捺印,落款處注明日期,并有錄像予以佐證。合議庭認為,韓先生提交的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于是,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遺囑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判決訴爭房屋由韓先生一人繼承。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在生活中用電腦輸入取代紙筆書寫,打印遺囑也被越來越多地呈現在法庭上,那么,訂立打印遺囑應該注意什么?
《民法典》明確認可了打印遺囑的形式,并對打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提示,訂立打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雖然不要求電腦制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兩個以上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見證,且該見證人不得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日期。由于打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跡的一致性,容易被刪除、篡改,因此特別要求打印遺囑應保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021年以前訂立打印遺囑,可以適用《民法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也就是說,無論是何時訂立的打印遺囑,只要在遺產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中,均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來審查打印遺囑的效力。但是,如果遺產已經處理完畢,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發生改變。如此,既彰顯了《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違背當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