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隴新聞網訊(尹攀 楊偉)200元買的新鞋子只穿了20天就壞了,經銷商維修后仍無法再穿,要求退貨卻遭遇“特價門”,余小姐近日就攤上了這難事兒了。
春節期間,余小姐見某鞋子銷售門市部正在特價促銷,于是選購了一雙時尚女鞋,特價200元。沒想到,新鞋子才穿了20天,就出現了脫膠的現象,于是余小姐送回經銷商進行維修,但維修后的鞋子內側進一步出現脫皮的現象,鞋子已經無法再穿,余小姐要求經銷商退貨,店主卻稱:發票上寫的清清楚楚,該鞋子是特價商品,是不予退換的。余小姐訴苦無門,只得求助消委會。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經營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經告知消費者該商品是存在一定質量問題的處理品,否則,經營者不能以商品價格打折為由,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儀隴縣消委會依法對經銷商進行了批評教育,經銷商承認錯誤,給余小姐賠禮道歉,并主動為余小姐更換了一雙新鞋。對此,余小姐高興地說:“鞋雖不貴,但心里亮堂了,消費者協會還真管用。”